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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莊財經商貿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試行)》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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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莊財經商貿學校

          關于印發(fā)《石家莊財經商貿學校學生實習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科部:

                  現(xiàn)將新修訂的《石家莊財經商貿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石家莊財經商貿學校

                                       2024年4月12日 


          石家莊財經商貿學校

          學生實習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學生實習管理,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yǎng)質量,推進現(xiàn)代職業(yè)教育高質量發(fā)展,更好地服務產業(yè)轉型升級與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依據(jù)《教育部等八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的<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教職成〔2021〕4號)、石家莊市教育局印發(fā)的《石家莊市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石教規(guī)〔2021〕2號)等文件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學生實習,是指按照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yǎng)方案安排,由學校安排或經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yè)等單位進行職業(yè)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yǎng)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認識實習指學生由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

                  崗位實習指具備一定實踐崗位工作能力的學生,在專業(yè)人員指導下,輔助或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

                  對于建在校內或園區(qū)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依照法律規(guī)定成立或登記取得法人、非法人組織資格的,可作為學生實習單位,按本規(guī)定進行管理。

                  學校和實習單位結合學徒制培養(yǎng)、中高職貫通培養(yǎng)等,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具體實習時間由學校根據(jù)人才培養(yǎng)方案安排,應基本覆蓋專業(yè)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

                  第二條 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通過接觸生產實際、接觸社會,密切理論與實踐的聯(lián)系,深化學生對于社會、國情和專業(yè)背景的了解,拓寬視野,培養(yǎng)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和創(chuàng)業(yè)敬業(yè)精神,促進職業(yè)技能與職業(yè)精神高度融合,錘煉學生意志品質,服務學生全面發(fā)展。

                  第三條 學校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yè)單位作為實習單位:

                  (一)合法經營,無違法失信記錄;

                  (二)管理規(guī)范,近3年無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guī)記錄;

                  (三)實習條件完備,符合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符合產業(yè)發(fā)展實際;

                  (四)與學校有穩(wěn)定合作關系的企(事)業(yè)單位優(yōu)先,并建立學生崗位實習企業(yè)信息庫。

          第二章 實習組織

                  第四條 學校是學生實習教學組織的第一責任主體,校長是學生實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成立以校長任組長,主管校領導、教務科負責人任副組長,學生科、專業(yè)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實習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組織實施學生實習管理工作。學校各部門要通力協(xié)作,高效落實相關任務和要求。

                  教務科負責統(tǒng)籌全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審核各專業(yè)部人才培養(yǎng)方案、實習大綱、實習計劃及實習方案;牽頭做好學生實習前的實習動員、安全、心理等培訓工作;會同專業(yè)部選派實習指導教師對學生實習進行全程指導;指導、監(jiān)督專業(yè)部落實學生實習計劃,做好相關工作。

                  專業(yè)部根據(jù)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制定本部所涉專業(yè)的實習大綱及實習計劃,按時制定上報實習方案;做好本部學生實習全過程的組織與管理工作;收集、匯總本部實習學生、指導教師有關實習的相關報表、總結、報告等資料;推薦、選聘、管理、考核本部實習指導教師;撰寫本部實習總結;立卷歸檔本部實習資料。

                  學生科負責制定學生實習前的思想政治、道德法紀及心理健康教育方案;指導并協(xié)助專業(yè)部做好實習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法制安全科負責制定學生實習前的安全生產教育方案;指導并協(xié)助專業(yè)部做好實習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黨政辦公室、后勤科、招生培訓科等學校其他部門按照管理職能,協(xié)同做好學生實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專業(yè)部在制定(修訂)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時,要明確實習計劃,編寫實習大綱,并按計劃與大綱實施實習活動,不得隨意變更。

                  第六條 在確定新增實習單位前,教務科會同專業(yè)部共同考察評估實習單位并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huán)境、生活環(huán)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方面。實習單位名單須經校級黨組織會議研究確定后對外公開。

                  第七條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yè)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yè)大類安排實習。

                  第八條 學生實習由學校相關部門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在安排學生實習前,專業(yè)部要依據(jù)人才培養(yǎng)方案和實習計劃會同實習單位共同制訂實習方案。實習方案要明確實習目標、任務、環(huán)節(jié)、形式、時間分配、崗位要求、安全管理、必要的實習準備和考核要求、實施實習的保障措施等。

                  崗位實習方案在實習開始前10天內報市教育局備案。

                  學校和實習單位適時組織培訓,使學生、學校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專門人員熟悉了解各實習階段的學習目標、任務和考核標準。

                  第九條 認識實習由學校統(tǒng)一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崗位實習一般由學校集中統(tǒng)一安排。

                  不得強制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guī)組織實習。學校安排崗位實習,應當取得學生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

                  學生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的,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或家長)在實習前按程序提交書面申請,以及三方協(xié)議、監(jiān)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經學校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進行實習。自行選擇崗位實習單位的學生要定期向學校報告實習情況,主動接受學校的考核。實習學生家長應加強自行選擇實習單位的學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共同建立校企“雙導師"指導制度,根據(jù)實習工作需要,分別選派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范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聘請實習單位技術骨干、能工巧匠為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自行崗位實習時,原則上由實習單位安排的專門人員進行指導和管理,學校安排實習指導教師跟蹤了解學生日常實習的情況。

                  第十一條 加強對崗位實習教學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教務科、專業(yè)部協(xié)同配合,對崗位實習過程中各環(huán)節(jié)進行檢查,以保障崗位實習各階段的質量。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二條 教務科、專業(yè)部會同實習單位共同制定學生實習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實習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學生實習成績評定辦法、實習安全管理辦法、實習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實習信息共享機制和檢查督查機制等。學校充分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建設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實施實習全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有關部門發(fā)布的實習協(xié)議示范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xié)議,并依法嚴格履行協(xié)議中有關條款。未按規(guī)定簽訂實習協(xié)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實習協(xié)議要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約定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

                  第十五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崗位實習;

                  (二)安排、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崗位實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游戲廳、網(wǎng)吧等營業(yè)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七)安排學生從事III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第十六條 學生崗位實習期間,實習單位要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guī)定。

                  因相關專業(yè)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實習安排有以下情形的,需報市教育局備案: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法定節(jié)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條 專業(yè)部、教務科、學生科、法制安全科等部門要配合做好學生實習動員,組織學生做好實習制度學習,以及安全、思想政治、道德法紀、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的,應當安排學生統(tǒng)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為實習學生提供統(tǒng)一住宿。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學生申請在統(tǒng)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法定監(jiān)護人(或家長)簽字同意,由學校備案后方可辦理。

                  學校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門人員依據(jù)實習課程標準制定實習工作計劃,共同商定和分配實習期間的工作任務,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yè)務指導和日常巡視工作,原則上應當每日檢查并向學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及時了解學生實習情況,解決實習教學和學生管理的有關問題。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不得遲報、瞞報、漏報。學校實習指導教師填寫學生實習檢查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實習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實習要求和實習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實習紀律及實習協(xié)議,愛護實習單位設施設備,按照實習計劃完成規(guī)定的實習任務,撰寫實習周記,并在實習結束時提交實習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實習結束,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負責組織學生按期返校,收閱《學生實習手冊》等資料,與實習單位指定的專門人員一起評定學生實習成績,向專業(yè)部提交學生實習檢查相關資料、實習總結、成績匯總,以及學生實習資料。專業(yè)部審核整理實習指導教師上交資料,立卷歸檔本部學生實習全部資料,并將本部學生實習總結、相關匯總資料上報教務科存檔。

                  第二十二條 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崗位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并按照實習協(xié)議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fā)。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組織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根據(jù)需要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huán)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考察通過后,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并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通過校企合作等方式,安排必要的實習經費,主要用于實習管理。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yè)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第四章 實習考核

                  第二十五條 學校會同實習單位完善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有機結合的實習考核制度,根據(jù)實習目標、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訂具體考核方式和標準,共同實施考核。

                  學生實習考核納入學業(yè)評價,考核成績作為畢業(yè)的重要依據(jù)。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準進行考核??己私Y果分優(yōu)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學生獲得學分,并納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yè)。具體細則由教務科、專業(yè)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會同實習單位對在實習期間違反規(guī)章制度、實習紀律、實習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實習協(xié)議的學生,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對學生違規(guī)行為依照校規(guī)校紀和有關實習管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學生違規(guī)情節(jié)嚴重的,經雙方研究后,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對擅自離開實習單位等違反實習紀律的學生,應按學校與實習單位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受到處理的學生,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引導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專業(yè)部負責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教務科負責督促專業(yè)部做好學生實習相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實習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習三方協(xié)議;

                  (二)實習方案;

                  (三)學生實習報告;

                  (四)學生實習考核結果;

                  (五)學生實習周志;

                  (六)學生實習檢查記錄;

                  (七)學生實習總結;

                  (八)有關佐證材料(如照片、音視頻等)。

          第五章 安全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實習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zhí)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職業(yè)衛(wèi)生、人格權保護等有關規(guī)定。教務科、各專業(yè)部會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加強實習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實習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和實習單位安全管理規(guī)定,認真完成實習方案規(guī)定的實習任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學校在學生實習前對,對實習場所、交通過程等進行實地檢查,確保符合相關規(guī)定。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發(fā)生工傷事故、安全事故,實習單位應妥善做好救治處理,雙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實習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完善學生實習風險管理機制;做好實習前風險預防培訓、實習風險管理服務制度、出險后提供專業(yè)索賠建議和協(xié)助索賠的全流程風險管理服務制度。在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安全等突發(fā)事件或重大風險時,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風險等級、實習階段做好分類管控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對實習學生安全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guī)程、交通安全常識等進行實習前教育培訓和考核,未經教育培訓和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切實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所有參加實習的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范圍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

                  學生實習責任險所需經費按照規(guī)定從學校預算經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

                  學校、實習單位、實習學生或學生家長本著自愿原則可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yè)保險,為實習學生提供更多的保險保障。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實習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學校及學生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撫慰。

                  第三十五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加強實習期間安全管理,教育學生謹慎參與實習地周邊社會活動,減少不必要外出,按時就寢,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出行和住宿安全。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參與學生實習指導和管理工作中表現(xiàn)優(yōu)秀的教師,在職稱評聘和職務晉升、評優(yōu)表彰等方面予以傾斜。將實習工作納入教師績效管理考核與評價體系,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實習按照指導任務計算相應工作量。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通過熱線電話、互聯(lián)網(wǎng)、信訪等途徑,暢通政策咨詢與情況反映渠道,匯總情況反映和問題線索并建立專門臺賬,按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組織進行整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學校有關部門要對照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確保學生實習管理工作規(guī)范高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教務科負責解釋。如遇上級政策調整,適時修訂。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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